公司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迟到扣工资
迟到要“乐捐”,这种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离职,公司不放人
扣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期限一到立马可以走人,根本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实际工资8K,合同才写3K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公司不和员工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签完却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
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员工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行为。
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签了不给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有些公司却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甚至签订了也不给员工一份,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但一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诱导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剥夺了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员工辞职,公司不同意不批准
员工辞职是其合法权益,公司无权干涉或拒绝。然而,有些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员工的辞职申请,甚至以扣发工资、威胁等手段迫使员工继续工作。
末位淘汰来辞退员工
末位淘汰是一种不合理的辞退方式,它往往以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将排名末位的员工辞退。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辞退员工必须基于合法的理由。
年假不休视为自动放弃
公司应保障员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员工不休年假,公司不能默认其放弃这一权利。
随意给员工“放假”
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或者进入生产淡季时,可以对员工进行放长假处理,但必须依法支付相关工资及生活费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保费。
不给员工安排“加班”
如果公司故意不安排加班,导致员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常劳动”从而获得正常劳动报酬,就可能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
同意员工不缴社保申请
某些公司可能为了满足员工申请,经协商后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看似是双方自愿的“双赢”选择,实则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营销或者打压竞争对手
公司应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营销或打压竞争对手。
公司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未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公司有责任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偷税漏税
公司应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拖欠工资
公司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
加班不给调休且不支付加班费
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不得强制员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