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在网上卖东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可以分为分一拍,二拍,变卖程序。
一拍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即在一拍中,最低可以降价30%,比如1万元的资产,最低7000元就可以上网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即在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有权以一拍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但是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另外,一拍的拍卖公告时间根据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时间也不同,动产公告期不少于15日,不动产公告期不少于30日。
二拍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即一拍流拍后,法院需要启动二拍程序,在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继续降价拍卖,这个降价幅度是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最低可降20%,如10000元资产,如果一拍降到底,一拍以7000元上拍,一拍流拍后,最高可以再降20%,7000*(1-20%)=5600元,也就是二拍起拍价最低可以是资产评估或市场价的5.6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上面这二条,是将动产和不动产分开的,在二拍流拍后,可以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是否愿意接受以物抵债。至于规定的动产二次流拍不同意抵付的和不动产二次拍卖流拍后进行三次拍卖,因这是针对线下拍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动产、不动产二次拍卖流拍后可以在进入变卖程序。另外,二拍的拍卖公告时间根据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时间也不同,动产公告期不少于7日,不动产公告期不少于15日。
变卖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二规定,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也就是说二拍流拍后必须姚征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如果接受就直接制作并送达以物抵债裁定,自收到以物抵债裁定书,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归抵债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变卖的时间也做了明确规定"三、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变卖的期限统一为60天,在加上公告期,即动产变卖期不少于67日,不动产不少于75日。另外,变卖程序中流拍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也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四、关于变卖价确定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领会《网拍规定》关于确定一拍、二拍起拍价的精神,在评估价(或市场价)基础上按《网络规定》进行降价拍卖。"如果变卖程序流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法院将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或者对拍卖标的物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将被退回被执行人,这里的退回,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此可以看出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未登记动产,将返还给被执行人;二是登记的动产,接触查封,返还给被执行人,如汽车;三是不动产,解除查封返还给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