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海关会没收
海关在以下情况下会没收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走私行为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其他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
法院或海关处罚决定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总结:
海关没收的对象主要是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于非走私货物、物品,除非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不属于海关没收的范围。海关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将依法采取没收、罚款等措施,并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