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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说明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5-01-06 01:11:09

曾用名说明的写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个人信息

姓名:填写需要证明的个人姓名。

性别:填写个人的性别。

出生日期:填写个人的出生年月日。

民族:填写个人的民族。

籍贯:填写个人的籍贯。

户籍信息

户口所在地:填写个人的户口所在地址。

户口性质:填写个人的户口性质(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曾用名信息

曾用名:填写个人曾经使用过的名字。

使用时间:填写使用曾用名的时间段。

变更原因:填写变更曾用名的原因(如由外地户口来京、复员转业、刑满释放等)。

变更部门:填写变更曾用名的审批部门。

婚姻及子女信息 (如适用):

婚姻状况:填写个人的婚姻状况(原配夫妻、再婚等)。

配偶信息: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等。

子女信息:填写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等。

单位或学校信息(如适用):

工作单位:填写个人的工作单位。

职业:填写个人的职业状况。

学校:填写个人曾经就读的学校及年级。

证明单位

证明单位:填写出具证明的派出所或公安局名称。

证明日期:填写证明的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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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曾用名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 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过往户籍登记等原因被当年的工作人员误记为 张三而未及时发现更正。为以后工作方便须增加曾用名 李四张三李四系同壹人。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XX公安局(或派出所)

证明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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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户口本上已经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需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