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证明盖什么章
更新时间:2025-01-10 20:11:06
发票遗失后,应当使用复印件,并且需要 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仅丢失了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可以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在复印件上,应当注明“本单位已收到报销发票遗失的原因、金额和日期等内容,特此证明”。
此外,如果丢失的是普通发票联,需要取得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并由提供记账联复印件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中应包含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内容,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的公章或个人签章。
综上所述,发票遗失后应使用复印件并加盖 发票专用章,以确保其作为有效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