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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准自首

更新时间:2025-01-11 13:13:05

准自首,也称为余罪自首,是指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在被动归案后发生,由于犯罪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因此不存在自动投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准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

主体资格:

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等。

供述内容: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而不只是已掌握的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准自首与一般自首有所不同。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准自首则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准自首的认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并且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准自首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视同自首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