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有哪些职权
国有企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责任:
国有企业需承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经济法义务或经济合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其经营活动对社会有积极影响。
政治责任:
国有企业需承担政治责任,确保其行为符合国家的政治方向和方针政策。
计划职能:
国有企业需制定和执行经济计划,确保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计划相一致。
组织职能:
国有企业需构建有效的组织结构,确保企业运营的顺畅。
领导职能:
国有企业需选配合适的领导者,并通过领导职能推动企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
控制职能:
国有企业需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企业运营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自主经营权: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包括发展规划、生产销售、签订合同、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等方面的决策权。
独立决策权:
国有企业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立决策权,政府不直接干预其经营管理。
监督权:
国有企业需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重大事项决议权:
国有企业需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等进行决议。
选聘经理层权:
国有企业负责选聘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党风廉政建设权:
国有企业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检查监督权:
国有企业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经营效益监督权:
国有企业需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并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
股东会职责:
国有企业作为股东会成员,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议权。
董事会职责:
国有企业作为董事会成员,拥有决策机构、监督职能和选聘经理层等职责。
监事会职责:
国有企业作为监事会成员,拥有检查监督、经营效益监督和负责人行为监督等职责。
经理层职责:
国有企业经理层需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这些职权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框架,确保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