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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车的报废

更新时间:2025-01-10 07:56:41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车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

车型淘汰且无配件来源

车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

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

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排放超标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未按时年检或检验不合格

没有通过年检的和不按时年检的汽车进行强制报废。

总公里数达到一定标准

总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的进行强制报废。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同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建议车主在车辆接近或达到这些报废标准时,及时咨询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或专业报废机构,了解具体的报废流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