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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受案后有什么程序

更新时间:2025-01-11 14:55:36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受理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发送申请书副本

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以便被申请人了解申请人的要求和依据,并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长审查期限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转送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如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且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是行政复议受理后的主要程序,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间限制,以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及时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