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哪些裁定可以口头
更新时间:2025-01-13 03:56:12
在民事诉讼法中,以下裁定可以口头作出: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裁定可以口头作出,但并非所有裁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于影响较小的情况,可以仅记入笔录而不制作裁定书。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此外,简易程序中经过法官同意,当事人也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形式。
综上所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下裁定可以口头作出: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